1.长期大剂量持续给予糖皮质激素,可引起肾上腺皮质萎缩和功能不全。
2.酮康唑、长春花碱、西咪替丁、环丙孕酮、氟他胺和苯妥英等药物可能通过减少睾酮的生物合成和干扰其作用而导致男性乳腺增生。
3.链佐菌素对胰岛β细胞具有高度选择性毒性,可破坏胰岛β细胞,具有致糖尿病的副作用。
4.ACEI(如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赖诺普利)可促使激肽类内源性活性物质在肺部蓄积而引起咳嗽。
5.阿片类药物(如吗啡、哌替啶、芬太尼)能够刺激脑桥和延髓内的μ受体,降低呼吸中枢对CO₂反应性,引起中枢性呼吸抑制。
6.博来霉素能引起急性进行性肺纤维化、过敏性肺炎、机化性肺炎,其机制包括氧化损伤、博来霉素水解酶的相对缺乏、遗传易感性和炎症细胞因子的形成。
7.胺碘酮引起的肺部疾病主要包括间质性肺炎、嗜酸性粒细胞性肺炎、机化性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其中最严重的不良反应是肺间质纤维化。
8.万古霉素静脉注射后出现红人综合征,表现为脸、颈、躯干上部出现斑丘疹样红斑,常伴有低血压、寒战、发热、心动过速,其发生与体内组胺水平升高有关。
9.卡培他滨致手足综合征的发生率可高达68%,主要表现为手掌或脚底发红、明显不适、肿胀和刺痛,还可引起暂时性指纹丢失。
10.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容易在内耳外淋巴液中富集,损伤前庭毛细胞、耳蜗毛细胞和神经元,引起耳毒性,发生率为15%~25%,与使用剂量、治疗时间以及患者的生理病理和遗传因素有关。
11.药物中的有关物质包括药物合成的起始物料及其杂质、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等,根据ICH推荐,未知结构有关物质限量通常为0.1%。
12.2018年某药企生产的缬沙坦原料药被检出含有微量(未超过0.1%)的基因毒性杂质N-亚硝基二甲胺(NDMA),导致多国宣布召回该涉案批次的缬沙坦制剂。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修订后的缬沙坦国家标准规定,NDMA限量不得超过0.00003%(即0.30ppm)。
14.亚硝胺类杂质(NDMA和NDEA)属于ICH M7(R1)指南中提及的“关注列队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列为2A类致癌物质。
15.N-亚硝基二甲胺(NDMA)在小鼠与大鼠的TD₅₀值分别为0.18mg/(kg·d)和0.0959mg/(kg·d),按照大鼠TD₅₀值和人体重50kg计算,人对NDMA的每日最大摄入量约为96ng。
16.药物中的残留溶剂为在原料药或辅料的生产中以及制剂制备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在现有生产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除去。
17.ICH Q3C指南将残留溶剂分为三类:第1类应避免的溶剂、第2类应限制的溶剂、第3类低潜在毒性的溶剂。
18.第1类应避免的溶剂包括苯(致癌物)、四氯化碳(有毒和危害环境)、1,2-二氯乙烷(有毒)、1,1-二氯乙烯(有毒)和1,1,1-三氯乙烷(环境危害物)共5种。
19.第2类应限制的溶剂包括氯苯、甲苯、三氯甲烷、二氯甲烷、环己烷、甲醇、乙腈、乙二醇、四氢呋喃等31种,其固有毒性PDE为0.5~45mg/d。
20.第3类低潜在毒性的溶剂包括乙酸、丙酮、乙醇、正丁醇、乙醚、乙酸乙酯、三乙胺等27种,PDE为每日50mg或50mg以上。
21.残留溶剂通常用色谱技术(如气相色谱法)测定,当仅有第3类溶剂存在时,如果验证得当,可使用非专属方法(如干燥失重)进行控制。
22.第1类溶剂苯的限度为2ppm(0.0002%),四氯化碳为4ppm(0.0004%),1,2-二氯乙烷为5ppm(0.0005%)。
23.元素杂质(重金属)可能来源于原料药、辅料、生产设备、包装系统等,2012年“毒胶囊”事件即是因空芯胶囊铬含量超标引发。
24.ICH Q3D(R2)将元素杂质分为三类:第1类(砷、镉、汞、铅)为人体毒素,所有给药途径均需进行风险评估。
25.第2A类元素杂质(钴、镍、钒)出现在药品中的相对可能性高,需对所有潜在来源及给药途径进行风险评估;第2B类(银、金、钯、铂等)出现概率较低。
26.在药物制剂研发时,若辅料种类和用量选择不当,也可能引起相应的毒副作用,其中可能引起毒性反应的辅料主要有表面活性剂和抑菌剂。
27.吐温类表面活性剂(吐温20、吐温80)在口服固体制剂中浓度通常为0.1%~5%,在疫苗制剂中不超过0.1%,在皮肤用制剂中为0.5%~2%。
28.不同表面活性剂的溶血风险排序为:聚氧乙烯烷基醚>聚氧乙烯芳基醚>聚氧乙烯脂肪酸酯>吐温20>吐温60>吐温40>吐温80。
29.现行版《中国药典》规定,静脉给药与脑池内、硬膜外、椎管内用的注射液均不得加抑菌剂。
30.多剂量包装的注射液可加适宜的抑菌剂,常用的抑菌剂为0.5%苯酚、0.3%甲酚、0.5%三氯叔丁醇等。
31.多剂量眼用制剂一般应加适当抑菌剂,产品标签应标明抑菌剂种类和标示量,应尽量选用安全风险小的抑菌剂。
32.白凡士林是石油分馏后形成的一种产物,对眼睛具有刺激性,不能用作眼膏剂的辅料,但可以作为软膏的基质。
33.注射液的pH值一般在4~9范围内,滴眼剂的pH值通常要求在6~8,大容量注射液及滴眼剂需调节等渗。
34.在药物制剂研发时,需关注注射给药的局部刺激性、血管内给药的潜在溶血性、局部或全身给药可能带来的过敏性等安全性隐患。
35.局部给药的安全性优于口服给药,口服给药的安全性优于注射给药;肌内注射的安全性优于血管内给药。
36.同一种药物采用不同给药途径,所需剂量可能不同。例如,硝酸甘油静脉注射剂量为5~10μg,舌下含服为0.2~0.4mg,口服为2.5~5mg,贴皮为10mg。
37.当给予剂量达到或超过最小中毒量时,就会引起机体出现毒副作用,且随着剂量的进一步增加而加强。
38.安全范围窄的药物(如去乙酰毛花苷、洋地黄毒苷、三氧化二砷)因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非常接近,剂量过大时可引起严重中毒反应,甚至可导致死亡。
39.服用缓释、控释制剂时,如果出于达到速效的治疗预期而自行增加给药剂量,或者未按足够的间隔时间连续服药,可能引发安全性风险。
40.当两种注射液配伍使用时,应关注两种注射液的溶剂是否存在差异:如某些难溶性药物注射液中含有一定比例的有机溶剂,当其与水性溶剂的注射液混合时,需关注是否出现药物沉淀析出。
41.当两种注射液的pH值相差较大时,发生配伍变化的可能性也大,因为pH值的变化可引起药物的沉淀析出与变色。
42.当注射液配伍使用时,需关注配伍后的注射液允许放置的时间,因为个别药物注射液配伍混合后,随着放置时间的延长,药物可能会出现析出。
43.酒或含酒精饮料与药物制剂同服时可能会引发药物制剂的药物突释,尤其是针对肠溶固体制剂和固体调释制剂(缓释制剂或控释制剂)。
44.药物突释所导致的药物加速释放可能会使药物的系统暴露量发生变化,具有潜在的引起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
45.果蔬中含有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代谢酶的底物、诱导剂或抑制剂,具有潜在影响代谢酶活性的作用。
46.特非那定常规剂量单独使用的安全性较好,但与CYP3A4抑制剂红霉素等合用时,血药浓度升高,增加心脏毒性甚至诱发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47.氢氯噻嗪与奎尼丁合用时,氢氯噻嗪可使pH值升高、碱化尿液,导致大部分奎尼丁不解离、脂溶性增加、容易被肾小管重吸收,体内药物浓度增加,可能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48.新生儿肝脏葡萄糖醛酸结合能力尚未发育完全,应用氯霉素可导致灰婴综合征。
49.小儿处于生长发育旺盛期,四环素可影响牙齿发育,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影响长骨发育。
50.妊娠早期应用抗肿瘤药物环磷酰胺等可致胎儿畸形、流产或死胎。
51.妊娠期应用大剂量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等可引起胎儿动脉导管早闭,出现死胎。
52.妊娠期妇女应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使婴儿听力丧失。
53.抗甲状腺药可致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退。
54.妊娠晚期应用氯霉素可致灰婴综合征。
55.临产前禁用吗啡等可抑制胎儿呼吸的镇痛药。
56.在哺乳期,能通过乳汁分泌的药物(如氯霉素、吩噻嗪类及苯巴比妥等)对婴儿可能造成损害。
57.月经期不宜服用泻药和抗凝药,以免盆腔充血、月经增多。
58.II相代谢酶N-乙酰化转移酶2(NAT2)存在遗传多态性,异烟肼在体内的乙酰化代谢呈多态性,快代谢型较易出现肝毒性,慢代谢型较易出现外周神经炎。
59.肼屈嗪在慢乙酰化者中更易发生药物诱导的红斑狼疮。
60.有少数患者甲基转移酶基因缺失,服用硫唑嘌呤或巯嘌呤会发生严重甚至可致死性的血液毒性。
61.G-6-PD酶缺失患者在服用具有氧化性的药物如伯氨喹、磺胺类药物、奎尼丁、氯霉素、呋喃妥因、氨苯砜时,会导致溶血反应。
62.主要组织相容性抗原复合体可介导药物变态反应,如阿巴卡韦、奈韦拉平引起的超敏反应。
63.酒精摄入可影响药物的药动学和药效学过程,导致严重的药物毒性发生。
64.酒精(乙醇)本身是药物代谢酶的诱导剂,可加速某些药物在人体内的代谢转化,影响疗效。
65.酒精能增强苯二氮䓬类、吩噻嗪类、三环类抗抑郁药、镇静剂和抗组胺药等中枢抑制药的作用,引起中枢进一步抑制。
66.吸烟会诱导CYP1A2活性,使地西泮等药物代谢加快,半衰期缩短,血药浓度降低,导致疗效降低。
67.咖啡因具有协同增加麻黄碱兴奋作用的潜在风险。
68.营养不良条件下,巴比妥类药物催眠作用时间明显延长,对乙酰氨基酚的肝毒性显著增加。
69.脂肪酸缺乏时会使乙基吗啡、环己巴比妥和苯胺等代谢减少,毒性作用增加。
70.HIV感染患者服用复方磺胺甲噁唑会导致皮疹和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如Stevens-Johnson综合征)发生率增加。

